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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和黑社会之间什么关系?

时间:2022-06-17 11:02:33

  要准确界定三者之间的关系,首先应当了解其的概念。我国《刑法》上仅明确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犯罪组织。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第五款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涉黑犯罪集团,顾名思义,就是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集团。所谓“犯罪集团”在刑法上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而涉黑犯罪集团则是具有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相类似的社会危害性,同样侵犯人们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极大的威胁者社会的稳定秩序。黑社会,又称“黑帮”,是指故意犯罪者操纵、控制或直接指挥和参与, 组织结构严密, 等级森严或组织成员相对稳定, 有特定行为规范和有逃避法律制裁的防护体系的犯罪组织的犯罪联合体, 其是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有一套与法律秩序相悖的地下有组织的犯罪团伙集合。

  涉黑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与黑社会组织,从其名称上即可看出它们具有一定的共同特征,如都有组织性,都是为了共同实施某种或者某些犯罪而形成的犯罪组织,有相应的组织内部规章;都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最重要的是都实施侵犯人们人身和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等等。

  其实这三者都具有“黑”的性质,只不过是“黑的程度”不同罢了。其区别主要有:(1)组织化程度。黑社会性质组织和黑社会组织相较于涉黑犯罪集团,组织化程度更高,人数较多且具有一定估摸,其组织结构更为严密和稳定,有着严格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以及惩处机制,而涉黑犯罪集团则人数相对较少,组织结构较为松散。(2)经济实力。经济利益是这三中集团犯罪的原始动力,也是最大动力,同时还是集团或组织运行、发展以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支持力。黑社会性质组织和黑社会组织经济实力明显强于涉黑犯罪集团,一般在20-50万元以上。

  另外,在获取该经济利益的手段、方式上,涉黑犯罪集团就是采取简单粗暴的抢劫、盗窃、打砸抢、诈骗等暴力性手段;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通过实施赌博、敲诈、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也通过开办公司、企业的方式“以商养黑”;而黑社会组织往往以暴力性犯罪或“黄、赌、毒”、武装走私等获取赃款赃物,再将非法所得的巨额利润合法化,其一般都有公司、企业的合法外衣。

  (3)社会危害性。黑社会性质组织和黑社会组织的犯罪规模、犯罪的专业化程度和凶残狡诈程度以及犯罪组织反侦查能力等都远远超过犯罪集团,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性也更强。

  涉黑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与黑社会组织三者其实是犯罪集团的不同阶段,或者说是“由小到大”的渐进过程。社会犯罪集团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而黑社会性质组织则是黑社会组织的初级阶段。由于我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黑社会”,所以扫黑除恶斗争奉行“打早打小”的准则,将黑恶势力团伙、黑社会性质组织于萌芽状态下铲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