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渎职罪怎么处罚?
国有企业职工在工作过程中严重失职,不负责任,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因当事人不负责任导致国有企业破产的,将受到处罚。那么如何判断是否构成国有企业失职罪,如何处罚这种渎职行为呢?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如何判断是否构成国有企业渎职罪
1、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社会市场经济秩序。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间接故意与过失构成。行为人的行为虽是直接故意的,但其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却不是直接故意的,亦即,其并不希望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其对此损害结果的发生多出于过失,亦不排除间接故意。
二、国有企业渎职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基本事实】
事实一:2012年6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任惠州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支队长,对全市刑侦系统的业务工作负总责,组织指挥全市重特大案件、上级督办案件的侦破。
2009年以来,广东省“打黑办”先后多次将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万某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良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线索交给惠州市公安局办理,惠州市公安局将该线索转交给博罗县公安局查办。
刘某某在明知张某良被广东省公安厅列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督办案件线索的对象,严重违反办案纪律,与张某良保持不正当交往,于2012年至2015年,多次收受张某良贿赂现金人民币5万元、美金9300元、港币40万元。
刘某某身为惠州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支队长,对全市刑侦系统的业务工作负总责,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张某良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博罗县不断实施寻衅滋事、欺行霸市、强迫交易、开设赌场、高利转贷、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为害一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事实二:2012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任惠州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支队长期间,在其居住的惠州市惠城区湖景花园停车场收受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胡某林亲友贿赂现金人民币80万元,后胡某林被取保候审。
事实三:在一审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某某的家属向一审法院退回赃款人民币907102元。
事实四:自2012年至2015年期间,案件侦办的责任人、主办人、经办人均没有刘某某的名字,刘某某不是张某良涉黑线索的责任人、主办人和经办人 。案卷中现有证据亦未显示刘某某干预该案件的侦查或者对办案人员施加影响。当前并无证据证明刘某某在参与审批过程中有不正当履行职务或利用职权对相关人员施加影响的行为。(二审查明)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又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应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积极退赃,对受贿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没有自首情节。一审法院判决遂以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作出判决。
刘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其认为自身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对刘某某受贿罪的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至于刘某某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的问题,认为刘某某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而非滥用职权罪。遂判决: 一、维持一审法院刑事判决的第二项; 二、撤销一审法院刑事判决的第一项;三、刘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6日起至2024年9月5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缴国库)。
在法律制度上,国有企业不存在玩忽职守罪,但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罪。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量刑标准,实际上取决于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但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属于过失犯罪,因此量刑标准不会超过七年有期徒刑。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